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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1998—0009 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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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442999_8369.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1998—0009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1998—0009 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
ZJSP13—1998—0009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

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


浙劳险[1998]142号

浙财社[1998]24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应按照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各市(地)以及缴费比例确需超过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和以地方养老保险费形式征收的部分)的县(市),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批。报批时需附上企业缴费比例的测算资料(见附表一、二、三、四);企业缴费比例超过20%的市县,还应附上超过规定费率的原因分析、控制费率过渡计划的书面报告。
二、各地1998年的企业缴费比例,以1997年度统计报表资料为基数测算,请各地务必在6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报批。
附件一:企业缴费比例测算和报批表式(一、二、三、四)
附件二:填报要求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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