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2013]3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2013]3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5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2012年,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我省税收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是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开展税法宣传,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收服务,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营造诚信纳税氛围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宣传力度,突出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完善配套措施,构建部门之间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保障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起“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
二、加强《办法》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
成立湘潭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协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分管数据信息的负责人、市财政局分管收入工作的负责人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管征管工作的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人员负责落实的工作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联系通报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财政、税务部门具体组织,及时召开税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交流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一般在每年5月底前召开。定期联系通报制度主要是通报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按月对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办法》、提供涉税信息的情况进行通报。
三、严格《办法》贯彻落实的部门职责
1.税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税源情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税务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2.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涉税信息采集,将税务部门与各自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的涉税信息传递项目,定期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报送涉税信息。涉税信息传递项目表中未列举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积极提供涉税信息。各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数据格式应当遵循国家、省和全市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具体格式以涉税信息共享系统要求为准。在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启用以前,各单位按照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要求的格式,采用计算机网络或U盘等方式于每月15日前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报送信息。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启用后,通过登陆互联网的方式报送信息。
3.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社区和有关单位的协税护税作用。按照有利税源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实行委托代征,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4.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国税和地税部门的意见,并对贯彻落实《办法》的相关工作经费予以支持和保障;对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发票兑奖、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以及协税护税工作经费,应当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并按照规定拨付。
5.公安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欠缴税款的个人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及时查处,并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四、强化《办法》贯彻落实的保障措施
1.构建涉税信息共享系统。以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为依托,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设我市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形成科学的监控体系,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管理。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建设的技术方案与网络平台建设;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业务需求,配合技术方案的制定及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协调调度,加强督促检查。在2013年5月底前完成涉税信息共享系统的论证和准备工作,年内完成系统建设。
2.实施源泉控税。实施税收源泉控管是综合治税工作的关键环节,有利于节约办税成本,减少税收流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
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在拨款环节实行源泉控税,经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对未缴清税款的,由财政按规定程序从应拨经费中代扣税款。
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对已规划好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相关许可证时,发现企业未依法进行项目登记的,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工商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和股权转让登记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或有关涉税手续不完善的,应当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当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主动缴纳公房出租税收。
3.严格监督考核。由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核办法,对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履行税收保障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和运用情况;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情况;作为扣缴义务人的部门和单位扣缴税款情况;税务机关通过税收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等。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不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以及不履行协税护税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