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号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5月21日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2013]10号)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益阳市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益阳市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2013]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应按照本规定,就其取得的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所辖企业应逐户建立《益阳市自然人股东情况登记表》(表式见附件1),详细记录其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币种、出资时间等内容,建立自然人股东信息数据或登记台账。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掌握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通过税务登记及变更登记、与工商部门信息交换等方式取得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变动及其股权转让信息,加强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动态管理。
第五条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应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第六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七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
第八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实际成交价,包括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收入,不得从中扣除任何项目。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按照取得凭证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办法列举的方法核定。
第十条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6、企业的土地等资产的账面价值明显低于重置价格,致使企业所有者权益价值偏低的;
7、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予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4、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一条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证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以下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对当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依据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会计报表》,确定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企业所有者权益加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按照股权比例确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收入,即:
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所有者权益+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股权比例
2、对当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依次根据以下方法确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收入:
⑴依据股权取得当期至股权转让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应交企业所得税、应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和及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按照股权比例确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收入,即: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购入成本+[∑(股权取得当期至股权转让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交企业所得税-应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股权比例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应税所得率
⑵依据股权取得当期至股权转让当期各年度与股权取得上一年度的逐年定比销售(营业)增长率之和及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按照股权比例确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收入,即: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购入成本×[1+股权取得当期至股权转让当期各年度与股权取得上一年度的逐年定比销售(营业)增长率之和]+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股权比例
股权取得当期至股权转让当期各年度与股权取得上一年度的逐年定比销售(营业)增长率之和=∑[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股权取得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股权取得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
股权取得上一年度没有销售(营业)收入或股权取得当年没有完整年度的,以第二年的定比销售(营业)增长率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第十三条 对自然人股东未能提供投资入股的原值凭证,或者未能完整、准确提供购买该项股权的原值凭证,可按购入股权时企业实收资本或注册资金反映的账面价值计算相应的计税成本。
第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报告后,进行案头审核。如发现异常或在企业未报告而知悉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到企业实地核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损益情况、股东权益增减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留存收益情况、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目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及依据等。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转让人和受让人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明显不合理的,应提请其对土地、房产、商誉等资产依法依规进行重新评估,并据以调整自然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在自完成股权转让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七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个人(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
(二)转让股权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和受让股权个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出让方原始出资凭证和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等;
(四)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
(五)办理股权工商登记变更日最接近月份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扣缴申报表;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认真审核并办理相关业务:
(一)对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计税依据客观真实的,应及时办理完税手续,在《个人(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签署意见,并退还给纳税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没有足额完税的不得签署此表。
(二)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且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由其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相关各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持相关资料到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填报《个人(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二)股权变更企业应持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个人(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变更企业应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二十条 已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即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判决或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按月与同级工商部门做好股权转让信息交换工作,及时取得和比对股权登记和变更登记信息。
第二十二条 股权变更企业没有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个人(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但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在发现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地税机关和当地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取得辖区内转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信息后,应与其纳税资料及时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未申报纳税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及时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逃税嫌疑的,应及时移送税务稽查部门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弄虚作假、显失公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评估结果不予采纳,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税收政策,遵守廉政纪律,不得泄露企业商业机密,不得循私舞弊,不得玩忽职守,如有违反,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益阳市自然人股东情况登记表
序号 | 股东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股东住所 | 联系方式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出资额 | 出资币种 | 持股比例 | 转让时间及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复核人: 企业负责人:
附件2:个人(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股权变更企业 | 企业名称 | | 税务登记证号 | | 受让方 | 姓名/企业名称 | | 身份证照号/ 税务登记证号 | | 境内有效联系 地址/注册地址 | | 联系电话 | | 转让方 | 姓名 | | 身份证(照)号 | | 境内有效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转让前持股比例 | | 转让后持股比例 | | 股权转让情况 | 转让合同总金额(元) | 合计 | 现金 | 实物 | 有价证券 | 其他 | | | | | | 每股净资产(元) | | 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元) | | 股权原值(元) | | 股权转让协议 签订时间 | | 本次实现的 收入额(元) | | 本次申报 应纳税额(元) | | 计税依据偏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 | 正当理由的情形 |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声明:我填制的本报告表内容真实、准确,愿承担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代理人)签名(章):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意见
| 完税情况:已纳税款金额(大写): 税票字号: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地税机关(税务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
本表填制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股权变更企业、工商部门各一份
《个人(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填表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填用。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如下:
1.股权变更企业:是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企业。
2.身份证(照)号: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号码(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等)。
3.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其中,中国有住所的纳税人应填写其经常居住地址。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
4.转让合同总金额: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的交易价格,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5.实物:按照取得的凭证所注明的价格确认价值,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6.有价证券: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7.其他:是指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8.每股净资产:股权变更企业在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上月末的每股净资产。
9.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股权转让方在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每股净资产”和“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由股权变更企业根据本企业情况选填其一。
10.股权原值:是指获取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11.本次已实现收入金额:是指转让方办理本次纳税申报时已经取得现金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总金额。
1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填写“有”或“无”。对于计税依据合理的,无需填写此栏。
13.正当理由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的情形列举。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无需填写此栏。
14.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中要注明应纳税款申报是否准确,应纳税款是否足额缴纳,未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的不予确认并不出具本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