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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1998—0001 浙江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调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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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442999_8389.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1998—0001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1998—0001 浙江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调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调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ZJSP13—1998—0001

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

调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

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1998]88

浙财工[1998]31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调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3)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一等1.8元、二等1.4元、三等1元调整为每人每天一等7元、二等4元、三等3元;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一等2.5元、二等2元、三等1.5元调整为每人每天一等5元、二等4元、三等3元。进入上述岗位现场工作的非岗位作业人员按在现场的实际工作天数以三等津贴标准计发岗位津贴。
调整后的岗位津贴标准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调整城市

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

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发[1997]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建委,深圳市城管办:
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常年露天作业,劳动强度大,而且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
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仍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的通知》[88城劳字第126]文件执行。
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由现行的一等每人每天0.9元、二等0.7元、三等0.6元调整为一等每人每天7元、二等4元、三等3元。
二、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仍按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发放环境卫生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0城发环字92]文件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卫生津贴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82城劳字第378]文件执行。
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0.6元、0.7元、0.8元调整为3元、4元、5元。
三、发放办法
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及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上述岗位工作变动时,岗位津贴作相应调整。调离上述岗位时,取消岗位津贴。
四、执行时间
调整上述两项岗位津贴标准,均从199711日起执行。
五、经费来源
调整上述两项岗位津贴标准所需经费,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从各地城市维护费中调剂解决;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从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日常经费中解决。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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