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3年6月25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好建筑安装业所得税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就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本地建筑安装企业或项目经理人在申请开具建筑安装发票时,开具发票的“收款人”是企业的,对其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收款人”为个人姓名的,对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实行项目承包、承租经营的,申请开具建筑安装发票时,开具发票的“收款人”是企业的,按工程收入附征0.2%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其项目经理人按工程收入(剔除上缴管理费后)依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收款人”为个人姓名的,对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经测算核实高于8%的,可按测算后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征收方式鉴定和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的确认,由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按照规定予以确认,并依法依规加强征收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