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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建安项目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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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文件名: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建安项目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07-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建安项目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建安项目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2013年7月8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安项目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等规定,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湘潭市建安项目所得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湘潭市建安项目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安项目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安所得税实行“以票控税,源泉监管,项目审核,综合管理”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条 建安项目所得税管理是指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建筑安装业施工特点,按照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规定,以建安项目为管理对象,对纳税人实行税收专项管理的方式。
  第四条 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台账,并及时将信息录入省级大集中综合征管系统;及时与出具单位核对外来经营户提供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审查其真实性。对于有二维码的,以条码扫描的方式审核;对于没有二维码的,应当采取电话调查、信函调查等方式确认。建筑业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承揽建安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联营企业,其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湘潭市范围内(含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的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承建的建安项目在本市区的: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应当向建安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折合征收率2.5%)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应依法向建安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证明,按照0.2%的预征率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湘潭市城区范围内的自开票建安企业,在城区范围内的建安项目不按照0.2%的预征率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由国家税务机关管辖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当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实施征收管理的证明。
  (四)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建筑安装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企业具有核定征收情形的,征收方式应及时调整为核定征收。。
  第七条 本市企业承建的建安项目在本市区范围外的,应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按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所有外出经营项目所得应当纳入企业财务统一进行核算,严格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管理方式,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本市建安企业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施工,按照《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在汇算清缴时作为预缴税款抵缴应纳税额。
  第八条 湘潭市范围以外的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外来企业)所承建的建安项目在本市区的,应按项目管理要求,由项目部或二级分支机构分别向建安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部(包括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应提供资料:
  1.建安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项目部包括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项目部应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二)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提供资料:
  1.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第九条 本公告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鉴定后,企业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0.2%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的规定,根据总机构分配的税款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预缴。
  (三)不能提供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应作为独立纳税人比照本市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企业承揽建安业务后,实行个人承包,以企业名义对外经营,项目经营所得应纳入企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对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核算不健全难以核实的,按合同收入总额的1.5%核定征收。
  (二)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或者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企业承揽建安业务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建安项目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调查,经审核认定为实行个人承包的按第十条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负责审核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并撰写调查报告,税收管理员对出具的调查报告负责。认定建安项目(包括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是否属于个人承包,主要核查以下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建安项目施工地点、施工期限、工程造价、承建方式(包括分包、转包情况)、项目负责人情况、管理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利润分配和奖励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施工人员劳动关系和工资发放情况、税款申报缴纳情况等;
  (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建安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包括在施工地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建安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项目负责人身份证、项目经理资格证、职务任命文件、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证明等;
  (四)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与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机构直接签订的合同)和建安工程分包、转包合同(有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
  (五)公司和工程项目管理部的会计报表、收入明细账、收入凭证、成本费用明细账、成本费用支出合法有效的票据等财务会计资料。
  (六)企业内部制定的建安工程管理办法和制度,包括工程预(决)算、成本费用、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管理相关制度,项目责任人、管理和施工人员奖罚办法(合同或者协议)、个人收入分配方式等;
  (七)管理和施工人员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有效证明(社保局签章),工资支付表或者支付清单(有签收手续);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临时用工对待,应当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附征个人所得税;
  (八)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支付明细表,营业税以及附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九)建安工程预算书(表),建安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者工程结算报告书(已竣工并办理结算的)。
  第十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外来单位,原则上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建筑安装项目已经纳入登记管理的企业,应当于建安工程开工后3个月内,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人承包进行认定。建安项目金额较大的(1000万元以上),或者分包、转包工程项目较多的(2个以上),可以于建安工程开工后6个月内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个人承包的建安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个人承包审核认定结束前,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不高于工程预算80%的比例控制先开发票。剩余比例的发票,在建安项目竣工结算时,清缴所有应缴税款后,最终审核确认,才能开具全部发票。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整理《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建安项目个人承包审核认定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并按照时间顺序登记台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办理纳税人申请事项和税款征收,加强对建安项目所得税的跟踪管理。对于税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协助纳税人弄虚作假,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纳税人提供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管税务机关为直属局、各县市区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建安项目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地税函[2012]65号)同时废止。
  附件: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建安项目个人承包审核认定表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外出经营活动
证明单号
  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
  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
  分包、转包合同
  分包金额
  总机构电话
  项目部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税源管理科(分局)调查意见
  税政部门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备注
注:本表由税收管理员填报,作为内部审核认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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