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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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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文件名: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07-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2013年7月8日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价,并做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费。
  第四条 纳税评估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追溯到往期或以往年度。纳税人未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纳税评估。
  对纳税评估对象申报缴纳的各项税费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对多个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情况可以一次进行纳税评估。企业所得税及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应当结合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定期定额户的纳税评估应当结合年度“双定”工作进行。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所辖税源规模、管户数量和上级下达的评估计划等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重点税源户必须确保每年评估一次,非重点税源户也应当有一定的评估面。
  第二章 风险识别
  第六条 风险识别是税务机关采取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分析识别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点,按户归集,依纳税人风险高低排序,确定其风险等级,明确相应管理措施的过程。
  第七条 根据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情况、纳税人申报疑点的大小和复杂程度,将税收风险级别高的纳税人确定为评估分析对象。
  第八条 对税收风险级别低的纳税人,可以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九条 经分析识别未发现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对其实施的纳税评估终止。
  第三章 评估分析
  第十条 评估分析指税务人员通过调阅纳税人存于税务机关的各项资料数据,结合其他途径取得的情况,运用综合分析的方法,判断纳税人在税款申报缴纳、发票使用、涉税事项办理等方面是否存在异常,分析推测纳税人的具体涉税疑点,对需要核实的疑点明确有关核实内容和方式的过程。
  第十一条 评估分析的数据来源包括:“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具体参照《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资料“一户式”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进行评估分析时应注重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要注意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分析税费种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异常变化;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将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以推测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分析异常变化的成因等。具体操作可以参照《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案头审核制度》规定的方法。
  第十三条 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第十四条 经评估分析,纳税人疑点排除的,纳税评估终止;纳税人的问题事实清楚,不具有偷、逃、骗税违法行为,无需立案查处的,责令纳税人及时改正;纳税人疑点没有排除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章 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疑点的大小和复杂程度, 采取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的过程。
  对在评估分析环节经通知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纳税人,实施调查核实。
  纳税评估人员应遵循注重实效、节约成本、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原则选择核实方式。
  第十六条 税务约谈须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附件1),提前通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约谈内容应当形成《税务约谈举证记录》(附件2)。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约谈的疑点可以进行自查举证,在《税务约谈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自查举证报告》(附件3)。
  第十七条 经约谈,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指出的疑点无异议,且无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开展全面自查,办理补充申报,并缴纳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补充申报无异议的,纳税评估终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补充申报有异议的,应当实地核查。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实地核查时,针对疑点,可以采取税务调查,也可以采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检查的方式方法。评估人员实施税务检查须事先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实地核查要如实制作《税务调查核实记录》(附件4)。
  第十九条 实施税务约谈和实地核查的税务人员一般不少于两名。
  第五章 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经评估分析和调查核实,评估疑点全部被排除,基础信息真实准确,未发现新疑点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提出无问题意见,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 存在的疑点经约谈、举证、核查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逃、骗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已知的涉税信息,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十二条 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二十三条 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有偷、逃、骗税或者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制作《税务案件移送书》(附件5)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后,应当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经评估后,如发现新线索,在纳税评估期限内可以再次实施评估。但对纳税人同一税种同一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纳税评估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五条 评估人员应当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根据工作底稿形成评估分析报告。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对于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需要以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改正的,可以制作《纳税评估事项建议书》(附件6)发纳税人。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相关制度,组织指导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负责纳税评估的风险识别工作,统筹下达评估任务。负责组织或者直接实施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
  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宏观分析,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税政部门负责行业税负监控,研究纳税评估的具体方法,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的评估分析、调查核实和评定处理等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纳税评估资料,并做好纳税评估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与国家税务局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度,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联合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市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潭地税函[201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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