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39
  • Tax100会员 32567
查看: 636|回复: 0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及申报方式的规定》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533
2020-7-9 11: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文件名: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及申报方式的规定》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07-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及申报方式的规定》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及申报方式的规定》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7月8日
  为了规范水利建设基金和工会经费的申报和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及申报方式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及申报方式的规定
  为了规范水利建设基金和工会经费的申报和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和申报方式明确如下:
  一、计费依据:以本年度上月(季)的生产、经营收入为计费依据申报缴纳。
  二、申报方式:上年度应缴水利建设基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月(于次月的15日内)申报缴纳;10万元以下的,按季(于季末月的15日内)申报缴纳。个体工商户按照定税(费)核定通知规定的时间执行。
  本规定由湘潭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会经费和防洪保安资金计费依据及申报方式的通知》(潭地税函[2010]52号)同时废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