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及申报方式的规定》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及申报方式的规定》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7月8日
为了规范水利建设基金和工会经费的申报和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及申报方式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及申报方式的规定
为了规范水利建设基金和工会经费的申报和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和申报方式明确如下:
一、计费依据:以本年度上月(季)的生产、经营收入为计费依据申报缴纳。
二、申报方式:上年度应缴水利建设基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月(于次月的15日内)申报缴纳;10万元以下的,按季(于季末月的15日内)申报缴纳。个体工商户按照定税(费)核定通知规定的时间执行。
本规定由湘潭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会经费和防洪保安资金计费依据及申报方式的通知》(潭地税函[2010]5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