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规定》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规定》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3年7月8日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规定》,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经调查测算,将全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个体工商户(含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一)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游戏厅)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2.5%。
(二)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包括窗口开票);客运、装卸搬运和其他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
(三)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
(四)商业。包括商品零售(含以售药为主的药店、诊所等医疗机构)、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2%。
(五)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行业或者项目,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律为1.5%。
二、窗口开票(含零散税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窗口开票的个人按照1.5%附征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采取附征方法。
本规定由湘潭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地方税务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潭地税函[2011]7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