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62
  • Tax100会员 32531
查看: 659|回复: 0

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益地税函[2013]101号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533
2020-7-9 11: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益地税函[2013]101号
文件名: 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益地税函[2013]101号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8-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地税函[2013]101号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地税函[2013]10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8月29日
  各区、县(市)地税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益阳市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传达,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益阳市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益阳市地方税务机关各类发票(含发票换票证、预收款专用凭据和完税证明单)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发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以及市局直属局设立发票管理所,发票管理所与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合署办公。设有征收窗口的城市和农村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应配备专职发票管理员。
  第四条 发票管理所是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的发票专业管理机构,对外行使发票管理职权。
  上级发票管理机构对下级发票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可以纠正下级不符合规定的决定或责成下级落实发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 发票管理所应设立发票印制、领发、检查、会计、出纳、保管等工作岗位。各岗位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可专职也可兼职,但会计和出纳不可互相兼职,会计和发票仓库管理员不可兼职。
  第六条 发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一、市局发票管理所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全市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
  2、印制、领发、保管、检查发票;
  3、根据发票管理所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设立帐簿、填报报表;
  4、配合稽查重大发票违法案件;
  5、负责对下级发票管理所指导检查;
  6、负责发票换版工作;
  7、其他应由市局发票管理所负责的工作。
  二、各区、县(市)局、市局直属局发票管理所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辖区内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
  2、收发、保管、审核、检查、缴销发票;
  3、配合稽查重大发票违法案件;
  4、负责对下级发票管理员的检查;
  5、审核发票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
  6、建立发票分户管理档案,保存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印制、购领、使用、保管、缴销发票和检查、违法处理等有关材料;
  7、根据发票换版工作要求,负责发票报损的清理审核及上报工作;
  8、其他应由区、县(市)局发票管理所负责的工作。
  三、发票管理员的职责
  1、负责实施发票管理制度;
  2、负责发票的领发、保管、审核、检查、缴销;
  3、登记发票帐簿和编报发票报表;
  4、组织、参与稽查发票违法案件;
  5、建立发票管理档案;
  6、其它应由发票管理员负责的工作。
  四、税务检查人员或税收管理人员应对所管或检查的业务所涉及的发票管理负责:
  1、负责实施发票管理制度;
  2、督促、辅导所管纳税户学习发票有关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报送发票月报表;
  3、检查所管或所检查纳税户印、领、用、存、销情况和取得发票情况;
  4、查处发票违法案件;
  5、其他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发票的印制管理
  第七条 印制非机打类单位名称发票,应当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财务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填写《印制发票申请表》,由主管税务分局初审,经主管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发票管理所备案,到发票定点承印厂印制。印制电脑发票,先由主管税务分局、主管区、县(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所初审,报经市局发票管理所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局发票管理部门备案,到发票定点承印厂印制。印制统一发票,由各区、县(市)局发票管理所定期编制计划,填写《印制发票申请表》,报市局发票管理所批准印制。各区、县(市)局发票管理所应承担由于 计划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损失与责任。
  第八条 对经审核同意后印制的发票,市局发票管理所应填写《发票批印通知书》责成发票定点承印厂按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印制。发票定点承印厂应按《发票批印通知书》规定的发票种类、规格、联次、份数、数量等要求印制发票。
  第九条 发票定点承印厂必须在《发票批印通知书》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将发票运送到市局发票管理所,并开具发票出库单,市局发票管理所根据印刷厂的出库单在电脑中入库。发票定点承印厂必须凭《发票印制申请表》、《发票批印通知书》(省局或市局)、《送货单》和印制费用发票方能与市局发票管理所结算发票印制费用。
  第十条 非定额、税控发票的封面应设计并印制有“发票使用说明”,装订“审计记载卡”,作为每本发票的扉页。
  第十一条 发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印制,其票面内容除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内容外,还应载明承印厂名称、印制年度等信息。
  第十二条 发票应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规定的式样印制,如用票户有特殊要求需要重新设计票样的,须报经市局发票管理所审核同意后方可印制,同时上报省局备案。
  第四章 发票的保管和领发管理
  第十三条 发票一般应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保管。对财务核算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和措施完善、发票使用和纳税情况较好的单位自印的冠名发票也可以采取由用票单位自备专柜,单位发票员保管,地方税务机关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和办税服务中心应设立发票专库、专柜保管发票。保存发票的库(柜)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虫、防鼠等条件。
  第十五条 税务分局和办税服务中心发票管理员到区、县(市)局发票管理所领用发票,在发票调拨单上签字,履行领票手续,并按月核对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填报《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第十六条 区、县(市)局发票管理所向税务分局和办税服务中心发放发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周转量,税务分局和办税服务中心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放发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第十七条 凡由地税机关统一保管的单位名称发票,由各区、县(市)局发票管理所分批或一次性调拨到主管税务分局或办税服务中心发票仓库,用票单位凭《发票领购簿》按月用量到主管税务分局或办税服务中心发票管理窗口交旧领新,并按月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第十八条 凡申请印制、领用地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刻制全国统一式样的防伪发票专用章,没有刻制发票专用章的一律不得印制、领用地税发票。
  第十九条 首次申请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填写《领用发票申请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缴纳税款和发票交(验)旧审核情况,发给《发票领购簿》。以后每年领用发票,须于年初填写《领用发票申请表》。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发放超过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发票。对拖欠税款和未办理发票交(验)旧审核手续的用票人,不得发放发票。
  第二十条 各税务分局和办税服务中心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放发票时,应凭签署缴销情况的《发票领购簿》发放发票。其中,对个体和私营企业还需凭纳税户已用完发票的缴税凭证,方可发放发票。
  对于经营规模较大、发票使用情况较好、纳税积极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发放税控发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发放定额发票,定额发票发放量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对于税控发票,无论是否开具完毕,每月纳税申报时,均需结算已填开发票的营业额。
  对符合发票发放条件的用票人,税务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发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只能向所辖区内税务分局和办税服务中心发放发票,各税务分局和办税服务中心只能向辖区内所管用票单位和个人发放发票。
  第二十二条 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应将从区、县(市)局领用的票据根据种类按次登记总分类帐和明细帐。各区、县(市)局发票管理所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要有各种发票的领、销、存的对应台帐。
  第二十三条 各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凭《发票领购簿》领取发票,并依次登记,每次领用量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定额发票,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与各纳税人之间必须建好对应台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于每一本发放的定额发票,帐面上要能反映出其去向及税款的征收情况。各用票单位和个人在每月报解时应向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发票管理员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每月末,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发票管理员向区、县(市)局发票管理所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同时将当月缴销的代开统一电脑发票记帐联一并上交区、县(市)局,上交前,分局、办税中心发票管理员要对上述发票组织分局、办税中心税务干部进行互审,并写出情况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益阳市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使用发票限于地税机关窗口开票人员,分局税收管理员不得领用发票。
  对经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领用发票的手续,比照对用票单位领用发票有关规定办理。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应按月结报税款,结报税款时,由开票人将当期填开的发票报查联或存根联装订成册,贴好“票据缴查封面”,交税收管理员初审、发票管理员复审后,再进行销号。
  第二十五条 外地来我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领用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其程序除完全按照当地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的程序办理外,还必须提供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用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第五章 发票的开具和缴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责成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前,查验该发票是否有缺号、重号等印刷、装订错误,经查验无误后方可启用。使用税控发票时,应一次性开具,填写付款方全称,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使用手写发票时,应一次性复写,对应填项目,要填写完整、字迹清楚、真实准确、按顺序使用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如发票填开错误,应完整保存各联,对作废的发票,应加盖“作废”戳记。严禁伪造、私售、涂改、撕毁、转借、代开、挖补、变造、跳号、单联填开、跨单位、跨行业、跨发票种类使用和在发票上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不属于“免填单”服务范围的,应填写《湖南省地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建筑安装、租赁业务还需要附合同或者协议;除以上项目以外,其他临时代开发票的,开票金额在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经营业务只需提供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合法证件或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开票金额达到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需要附合同或者协议。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完税凭证上也应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并将税票第四联附在发票存根联上。
  对单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同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当月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地税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第二十九条 税务分局和办税服务中心应建立发票验(交)旧领新制度,对纳税人使用的应税发票一律先结清税款,对手写发票实行交旧领新,对税控发票实行验旧领新,对定额发票实行即领即销。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已填开的发票存根,用票人先自审,发票管理员复审;对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存根,由开票人自审,发票管理员复审。发票经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填写《审计记载卡》办理销号手续 。
  对已审发票存根,属验旧领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填制的审计记载卡一份归档保存,一份随同发票存根交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按填开的时间顺序保存;属交旧领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填制的审计记载卡和发票存根按行业、经济性质、时间顺序保存。以上发票存根保存期为五年。期满由保存单位或个人清点,并造具清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监督销毁。
  对税控发票在缴销前须通过大集中系统进行票表比对,审核纳税人的发票填开金额和纳税申报情况,凡存在重大疑点的,发票管理员须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对用票人因发生转业、改组、合并、联营、迁移、破产、歇业、停业、变更名称、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发票管理员、改变隶属关系或隶属地方税务机关等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发票清理,结清税款,缴销票证和发票领购簿的,由税务分局税务管理人员和发票管理人员共同办理有关清缴手续,并监督用票单位和个人办理其发票管理员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 发票核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发票管理所有过期、改版、作废等原因不能使用的空白发票,应定期进行核销。
  第三十二条 核销发票须提供以下资料:
  1、核销发票申请报告;
  2、核销发票清册,包括核销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起止号码、数量、金额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发票核销程序:
  1、提出发票核销申请。市局、各区、县(市)局核销发票,由发票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人以上清点待核销发票实物,由分管发票的副科长和科长签字确认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2、进行发票实物销毁。在发票管理所发票管理员和监察室派人参与监督下,先将待核销发票实物与核销清册一一清点确认后,再进行现场销毁。进行现场销毁的核销单位要签字盖章。
  第七章 发票移接交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发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1、清点所管的库存和缴回的发票存根;
  2、核对所发放尚未销号的发票;
  3、清点、装订需要移交的有关帐表、资料、印鉴和物品;
  4、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执一份)和移交事项说明。
  移交工作由上级主管人员负责监督,如发现移交的物品不符,上级有关主管人员应责成移交人限期查明,待查明相符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其他领用发票的地方税务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应清点已领或已发未缴销的发票,连同《发票领购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具体移交办法比照发票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或有关问题未查清的,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第八章 发票检查
  第三十七条 发票的真伪由市局及区、县(市)局发票主管机构负责鉴定,鉴定时应按规定格式要求出具鉴定书,并由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签字盖章,作为鉴定发票真伪的合法证明。
  第三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三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检验发票具有同等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地方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第四十条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对发票管理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发票管理员应每月组织一次发票互审;发票管理员应每月组织对税务人员领用填开发票进行一次清点互审;各税务分局应责成税收管理人员对所管纳税户进行发票检查,检查面每年不得少于所管纳税户的50%。税收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对纳税人的检查,应有发票检查记录和处理意见,并对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负责。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发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按《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给予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二条 地方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除给予批评教育,限期纠正外,还应按照《益阳市地税系统业务工作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不按规定印制、发放、填开、缴销、审核、检查、销毁发票的;
  2、不按规定办理发票交接手续的;
  3、不按规定保管发票,导致发票责任事故的;
  4、不按规定对发票建帐建制,有关发票帐表无记载或记载不真实的;
  5、不按规定设计发票、编制印制计划,造成发票大量报损的;
  6、市局、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认为需要处理的其他发票违章行为。
  因上述行为,导致税款损失的,应责成有关责任人员负责限期追回。
  第四十三条 对利用发票、印鉴徇私舞弊的税务人员,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办发[2012]12号)处理,造成逃抗税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逃、抗税共犯处理。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代征人员有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行为的,比照地方税务人员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取消代征员资格。
  代征单位有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行为的,除对有关责任人员比照对地方税务人员的规定处理外,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单位的代征资格。
  第四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处理的发票违章案件应建立档案,载明违章单位(个人)、时间、方式、性质、责任人、违章行为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原自行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