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05
  • Tax100会员 33574
查看: 521|回复: 0

[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1999—0040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9 11: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442999_8409.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1999—0040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1999—0040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ZJSP13—1999—0040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

待遇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1999]136


温岭市二轻系统军队转业干部叶美才等同志:
你们722日给叶省长的“再次要求还我们军队转业干部身份和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来信已转我厅处理,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精神,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建立与劳动用工和工资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39月省政府下发了浙政发[1992]227号文件,确定从1993101日起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各地贯彻省政府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后,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关规定,即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办理退休不再因干部和工人身份而异,企业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和工人执行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与社会平均工资、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相挂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和社会承受能力而逐步调整,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时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企业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进行改革以后,促进了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的落实和劳动力的合现流动,对于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符合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因此,按照省政府浙政[1993]227号文件精神,你市在19941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不再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均按省政府浙政[1993]227号文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是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希望你们能够理解,并帮助我们做好解释工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