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社局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1]1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合肥市公务员局,省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省人事厅、财政厅、检察院《转发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span="">标准的通知>》(皖人发[1997]97号)同时废止。
二O 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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