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问题的复函
ZJSP13—1999—0038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
退休审批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1999]62号
温州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浙劳险[1999]100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请示》(温劳办[1999]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浙劳险[1999]100号文规定精神,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鉴于温州市劳动、社会保险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建议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局和市社保局协商处理,必要时由市政府协调解决,从而切实把浙劳险[1999]100号文件贯彻好。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