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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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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文件名: 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2月27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函[2013]103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确定为:
  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除外)在衡阳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城郊)为20%,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除外)在县(市)和南岳区范围内为18%。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8%。
  二、纳税人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进行首次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一般开发产品处理。
  三、纳税人从事不同计税毛利率的开发产品开发,应分别核算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并分别适用规定的计税毛利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毛利率。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3年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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