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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1999—0021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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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9/art_1442999_8447.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1999—0021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1999—0021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ZJSP13—1999—0021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浙劳险[1999]283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及所属县(市、区)、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各行业单位,省级各单位: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1999]137

陕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被企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陕劳办函字[1999]18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关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在退休后如何赔偿问题,应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199733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复函》(劳办发[1997]24号)中的有关内容,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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