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行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ZJSP13—1999—0015
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行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9]229号
浙财社[1999]67号
铁路、邮电、电力、民航、银行、交通、石油行业驻浙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省劳动厅等五部门浙劳险[1996]55号文件和今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原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的离休金水平予以“套改”,并从1999年1月1日起,参照机关的办法对离休人员适当增加离休金。现就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1998年12月31日前行业单位离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离休金,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重新进行“套改”。
二、行业单位离休人员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进行“套改”后的离休金,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职务津贴及保留津补贴。“套改”的有关政策,参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浙改工[1994]1号、浙改工[1995]1号、浙人退[1994]114号、浙人退[1995]25号、浙劳险[1996]55号、浙劳险[1997]5号、浙老干[1997]2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行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套改”职务及任职年限,以干部离休时担任的实际职务和所任职务的年限为依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行业离休人员,分别比照任职5年以下的副厅局级、副处(县)级在职人员进行“套改”。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组[1989]30号文件规定享受“两项待遇”的离休人员,按照离休时的实际职务进行“套改”。
在“套改”过程中计算工龄工资时,其工作年限的计算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工龄工资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行业单位离休人员1998年12月份的离休金金额低于“套改”后所确定的离休金金额的,从1999年1月1日起补足差额,以前的不予追补;高于部分保留。
五、行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金在“套改”的基础上,从1999年1月1日起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职务工资标准已到达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人员,按最高一档工资标准与前一档工资标准之间的档差增加离休金。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低于25元的,可按每月25元增加离休金;离休时没有职务的人员,按每月25元增加离休金。
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行业离休人员,可分别按副厅局级和副处(县)级职务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
六、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1998年12月份统筹内养老金基础上,参照没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增资办法增加退休金。
七、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在1998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的基础上,从今年起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计人一至二个月补贴费的基数。
八、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九、行业单位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增加离退休金,要分别填写《行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金“套改”增资审批表》和《行业单位退休老工人增加退休金审批表》,经行业省级结算单位审核后,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在正式审批前,每人每月可按25元的标准预发,正式审核后再按审批标准补发。
十、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行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金“套改”增资审批表
附件二:行业单位退休老工人增加退休金审批表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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