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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安徽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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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441872.html
发文单位: 安徽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2〕238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及时掌握全省就业失业动态情况,准确研判全省就业形势,为科学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可靠依据,更好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现就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一)200家人力资源市场。在全省人社部门所属的市、县人力资源市场基础上,扩大到相关大、中型人力资源市场,包括部分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二)1000家企业。在企业用工调查、失业动态监测原有监测样本基础上,覆盖到全省各市,增至1000家。其中:合肥80家,芜湖70家,蚌埠70家,其余各市均为60家。监测企业的行业分布、企业规模、所有制结构等按照人社部函〔2011〕308号文件选定。
(三)160个行政村。在农村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地区,选定有一定转移就业工作基础,软硬件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合肥(庐江)、宿州(灵璧)、阜阳(颍上)、滁州(来安)、安庆(太湖)已有的50个行政村监测点不变,淮北、亳州、蚌埠、淮南、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黄山各选定10个行政村。
(四)30家产业园区。将30家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纳入监测范围(附件1)。
二、监测内容
(一)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监测。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建立全省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48号),扩大监测范围,进一步提高市场供求监测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报告质量。
(二)企业用工状况监测。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企业用工监测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39号),监测各地重点企业用工缺工情况和变化趋势。
(三)失业动态监测。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失业动态监测覆盖全省各市。监测对象与企业用工监测为同一样本,相关数据实行比对参照。
(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建立就业相关数据快速调查制度的通知》(明电〔2008〕56号),监测相关行政村跨省、省内跨地区、就近就业、返乡创业等转移就业数量的增减变化情况。
(五)产业园区用工情况监测。产业园区企业用工基本情况及变化,缺工总体趋势及变化,员工流失情况。
三、监测时间
以上5项监测实行月报制度。每月度结束前5天开展统计调查,每月度结束后5天内(遇法定节假日须提前)上报数据。第一次监测从今年10月份开始实行。
根据人社部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在坚持月报基础上,适时布置开展部分或全部监测内容的旬报或季报。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由分管厅长牵头,就业处、市场处、失业处、就业局、信息中心等组成的工作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由省就业局承担。各市要高度重视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明确由分管局长负责,相关单位和业务骨干具体承办。请各市将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附件2)于7月15日前上报省就业局。
(二)选定监测样本。请各市在已开展相关监测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工作要求,认真选定新增的人力资源市场、企业、行政村等监测样本,并将监测样本有关情况(附件3)于7月31日前上报省就业局。
(三)实行专人专报。对人力资源市场、企业、行政村、产业园区等监测内容实行专人专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业务工作和系统操作培训,适当给予一定工作补贴。
(四)做好上线测试。为提高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效率,我厅组织中科辅龙公司开发 “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网上直报系统”,拟于近期开展上线测试工作,请各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有关上线测试以及培训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张轶材,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监测,联系电话:0551-2663171;
唐春华,负责企业用工状况监测,联系电话:0551-2675814;
陈乔,负责失业动态监测,联系电话:0551-2675814;
郑培红,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联系电话:0551-2626469;
吴大厦,负责产业园区用工情况监测,联系电话:2624327;
传真:0551-2677569电子邮箱:sjyj@ah.hrss.gov.cn
  
  
  
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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