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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安徽人社局 关于病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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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442404.html
发文单位: 安徽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人社局 关于病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人社局
关于病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1〕297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已于  2011年 7月 1日 实施,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遗属抚恤政策国家仍在研究之中,经研究,现就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有关抚恤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自  2011年 7月 1日起 ,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规定,领取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按月享受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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