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5年10月15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地区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异地施工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或者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二、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永地税发[2012]60号)第一款规定“外来施工企业,如持有核算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活动管理证明》,应严格按照《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永地税发[2010]45号)规定的程序经审核后,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5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但施工企业大量聘用他方人员施工,经审核后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工程结算金额的0.8%附征。”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