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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地税发[2015]98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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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长地税发[2015]98号
文件名: 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地税发[2015]98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办法》的通知
长地税发[2015]98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办法》的通知
  长地税发[2015]98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1月25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税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是税务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环节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提高税务行政执法质量,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升全市地税机关执法质量和水平,保障规范、准确、及时地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涉税案件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税务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除稽查查补税款案件按照税务重大案件审理办法执行外),市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单位处罚金额为200万元以上,个人处罚金额为100万元以上;县(市)区局、市局稽查局、直属局受理行政处罚处案件单位处罚金额为50万元以上,个人处罚金额为5万元以上。
  (二)上级有关部门批办、领导交办以及其他需要督办的案件;
  (三)拟查封、扣押商品、货物、其他财物或者冻结、扣缴银行存款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大的;
  (四)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五)税务机关内部职能机构之间对案件处理有分歧的;
  (六)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七)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八)本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对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全市地税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集体讨论。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的重大税务行政执法决定,由具体承办该案件的机构按本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集体讨论的建议。
  第四条 重大税务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法制机构、案件具体承办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的负责人等参加。
  第五条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进行重大税务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的问题或者分歧意见等。
  第七条 集体讨论会议听取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案件的介绍后,由会议参加人员发表意见、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的意见,形成会议意见。
  第八条 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限;
  (二)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三)处罚、强制对象是否正确;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五)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七)定性是否准确;
  (八)行政决定是否恰当,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是否符合本系统行政裁量权执行标准;
  (九)需要讨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对集体讨论进行书面记录,归入案卷。
  第十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由主持人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另行决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税务行政决定的案件,税务行政决定书由税务机关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签发。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的重大税务行政执法决定未正式作出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区县(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确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标准和范围,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印发《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税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是税务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环节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提高税务行政执法质量,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长沙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建立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此项制度是税务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环节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提高税务行政执法质量,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形象具有重要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3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升全市地税各级税务机关执法质量和水平,保障规范、准确、及时地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涉税案件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税务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除了不包括稽查查补税款案件按照税务重大案件审理办法执行外案件),具体标准为:市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单位处罚金额为200万元以上,、个人处罚金额为100万元以上;县(市)区局、市局稽查局、直属局受理行政处罚处案件单位处罚金额为50万元以上,、个人处罚金额为5万元以上。
  (二)上级有关部门批办、领导交办以及其他需要督办的案件;
  (三)拟查封、扣押商品、货物、其他财物或者冻结、扣缴银行存款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大的;
  (四)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五)税务机关内部职能机构之间对案件处理有分歧的;
  (六)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七)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八)本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各级税务机关对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全市地税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集体讨论。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的重大税务行政执法决定,由各级税务机关具体承办该案件的机构按本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集体讨论的建议。
  第四条 重大税务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法制机构、案件具体承办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的负责人等参加。
  第五条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进行重大税务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的问题或者分歧意见等。
  第七条 集体讨论会议听取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案件的介绍后,由会议参加人员发表意见、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的意见,形成会议意见。
  第八条 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限;
  (二)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三)处罚、强制对象是否正确;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五)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七)定性是否准确;
  (八)行政决定是否恰当,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是否符合本系统行政裁量权执行标准;
  (九)需要讨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对集体讨论进行书面记录,归入案卷。
  第十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由主持人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另行决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税务行政决定的案件,税务行政决定书由行税务机关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签发。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的重大税务行政执法决定未正式作出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区县(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确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标准和范围,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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