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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0—0053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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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0/art_1442999_8487.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2000—0053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0—0053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ZJSP13—2000—0053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浙劳社薪[2000]146号

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定的通知》(浙劳安[1997]272号),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办法,但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按隶属关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此项工作开展以来,有些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省属企业按规定及时向我厅提出了申请,且批准后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了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但有些企业既没听取职工的意见,也没向我厅上报,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利。因此,为了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管理,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省属企业,未经我厅标准的,请于2000年11月30日前向我厅劳动工资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批复的有效期限为两年。已经我厅批准的、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也请于2000年11月30日前重新向我厅劳动工资处提出申请。
三、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的企业,必须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执行。因此,企业向我厅申请时除上报《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外,还需上报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具体实施办法一份。
以上要求请及时传达至所属企业,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
附件一: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附件二: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定的通知》
二零零零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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