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20
  • Tax100会员 33576
查看: 265|回复: 0

[社保] 安徽人社局 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9 11: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442369.html
发文单位: 安徽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人社局 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人社局
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2〕280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逐步实行劳动关系协调员持证上岗,推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定位
劳动标准实施与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管理、制定和实施劳动规章制度、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等。
二、主要对象
下列人员应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培训和资格鉴定:
(一)用人单位中从事招聘管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培训、员工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工时管理、劳动纠纷调处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二)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法律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各级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五)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六)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实务的咨询服务人员;
(七)有志于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以上所称“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专业。
四、培训实施
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培训由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并实施管理。学员报名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培训,培训机构应告之相应级别职业资格申报条件并提供指导与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为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查询有关情况,请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网站http://www.ilss.net.cn。
五、鉴定实施
劳动关系协调员资格鉴定按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和规定办理,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2012年,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已列入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工种)范围,考试时间为  9月 22日 。劳动关系协调师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资格鉴定工作将逐步开展。
六、工作要求
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培训和资格鉴定是提高相关工作人员服务能力和专业素质,培育规范化、专业化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现实需要。各地要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通过培训和资格鉴定切实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今年9月份考试之前,各市至少要举办一期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班。各市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劳动关系处。
联系人:
劳动关系处:王进 电话:0551-2663149
职业能力建设处:张炜 电话:0551-2663826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张安安 电话:0551-2623630
   
  
  
  2012 年8月8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