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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安徽人社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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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442254.html
发文单位: 安徽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人社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9-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人社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试行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2﹞32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和省委、省政府《经济强省建设实施纲要》,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作用,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决定从2012年起每两年在全省开展一次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活动。现将《安徽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2 年9月25日

  

  
  
  
  
安徽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与鼓励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和带徒传技,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技术创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是依托技能大师所在单位建设,供技能大师开展技术创新、技能攻关和技艺传承等活动的技能工作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果是指技能大师或其带领的团队在技术创新、技能攻关、先进操作方法总结推广、技能人才培养和绝技绝活传承等方面取得的有价值的结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分为技术创新成果和人才培养成果两类。
第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技术创新成果每次不超过15项,人才培养成果每次不超过10项。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成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委员会,负责成果评鉴工作。评鉴委员会由省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有关专家组成。评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鉴事务工作。
第九条 申报技术创新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开展技术攻关,解决了生产一线技术难题;
(二)开展技术革新,提高了产品质量或节约了成本;
(三)创新操作方法,大幅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四)其他具有实用性、先进性的技术创新成果。
以上技术创新成果成功应用于生产实践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申报人才培养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带徒传技培养人才成效显著;
(二)绝技绝活传承成效显著;
(三)培养模式或培训技术创新成果;
(四)实用教材开发成果。
第十一条 申报技术创新成果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创新成果评鉴申报表(附件1);
(二)主要技术文件、资料和总结报告;
(三)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评估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才培养成果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才培养成果评鉴申报表(附件2);
(二)人才培养总结报告;
(三)人才培养效果的证明材料。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或培训技术创新的需提供相应资料和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由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申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委员会评审,经公示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十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申报前,其申报材料应在技能大师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五条 经评鉴,获技术创新成果的给予技术创新补助;获人才培养成果的给予人才培养补助。
第十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对获技术创新成果和人才培养成果的领衔技能大师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补助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技术技能创新研发活动;人才培养补助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经费及补助资金从省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按规定直接拨付至补助单位。
第十九条 发现所报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评过的,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4年内不准申办评审,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2.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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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试行办法  发表于 2021-3-12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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