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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7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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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49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72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7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6-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72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7]2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包括“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时速较低,不准上牌照、不允许上道路行驶,与一般意义上的汽车或其他机动车有所不同,且其轮胎按照小轮径农用轮胎的标准和工艺开发生产,对于这类车辆的轮胎,如果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不能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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