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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0—0009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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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1/art_1442999_8577.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2000—0009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0—0009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ZJSP13—2000—0009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浙劳社培〔2000〕5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大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力度,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业证书并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国家就业制度相衔接,提高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结)业生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发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决定从2000年起,对全省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结)业生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技术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二、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结)业生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必须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其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三、通用工种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省(部)属和市(地)属学校,按隶属关系,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和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考核鉴定;县(市、区)属职业(技术)学校,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由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考核鉴定。

统考工种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行业特有工种的毕(结)业生,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鉴定。

四、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结)业生的起考等级,根据申报考核鉴定单位的培养目标、实际执行的教学计划、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技能水平等情况,由市(地)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按照隶属关系应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内将职业学校学员考核鉴定名册(见附件)报相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五、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应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国家题库中暂没有的试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命题,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行业特有工种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应根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结合上述要求进行。

六、毕(结)业生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鉴定合格,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浙江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其求职就业,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准入凭证和其境外就业、出国劳务与研修时办理职业技能等级公证的有效证件。用人单位录用上述人员,安排专业(工种)对口的工作岗位,应依据《职业资格证书》确认的技能等级,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待遇。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职业)工作的,由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七、毕(结)业生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费用,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学校和其他职业培训实体或用人单位、考生交纳。

八、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普遍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具体办法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管理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准发放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发证工作。


附件:职业学校毕业生申报技能鉴定名册。(略)


发布日期:20000512

执行日期:200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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