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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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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8-07-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7.23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决定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种类
  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包括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包括行政许可专用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税收业务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税收行政许可类涉税事项,使用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征收完税证时使用的征税专用章。
  (三)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征税专用章。
  (四)除以上情形以外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及时办结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五)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用于开具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税款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时使用。
  三、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的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所属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新印章自新机构挂牌之日起正式启用,同时原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样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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