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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1—0053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级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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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1/art_1442999_8615.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2001—0053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1—0053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级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级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ZJSP13—2001—0053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文件


浙劳社医[2001]162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省级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级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根据《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现就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应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以下单位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其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单位给予报销。
1.属于等省级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
2.参照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且嵋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代管医疗补助经费的。
(二)其他单位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其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单位给予报销。
(三)按规定应当由个人自理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三、二等乙极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依法终止时,由原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其医疗费用的报销等工作。
四、本通知和《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执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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