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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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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12.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业主,企事业单位的自然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自然人,依法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就其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纳税人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自觉自行申报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或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
  (一)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业主、企事业单位的自然人承包承租经营者和临时从事经营的自然人,按经营收入和《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1)对应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按经营收入和《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附件2)对应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适用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自然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能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本公告从2018年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征收期起执行。2016年9月23日公布的《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附件1
  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核定征收率

工业、商业(批发、零售)

0.6%

建筑业

1.2%

娱乐业

1.2%

其他行业

1.0%


  附件2
  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房地产业

15%

饮食业

15%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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