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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2—0065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公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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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2/art_1442999_8729.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2002—0065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2—0065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公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公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批复
ZJSP13—2002—0065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因公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226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劳动者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可否终止的请示》(杭劳社仲〔20013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劳动部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是目前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部颁规章。根据该规章规定,我们认为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程度被评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可以和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〇〇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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