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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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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
发文日期: 2018-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8.11.2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和我省有关工作要求,为更好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我厅将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审批材料,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现就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优化准入服务事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二、改革方式
  优化准入服务。
  三、责任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牵头处室
  会计处,联系电话:0731-85165157,0731-85165161。
  四、实施机关
  湖南省财政厅。
  五、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1、推行网上政务服务。按照转变理念、优化服务,加强引导、促进发展的改革精神,依托“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两个平台,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服务,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申请人少跑腿”,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
  2、明确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为:第一步,申请人先登陆“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上传资料扫描件;第二步,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第三步,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第四步,省财政厅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完成受理、公示、审核和批准、发证等各个审批环节。
  (二)压缩审批时限
  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规定的30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提升审批效率,压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时限。
  (三)精简审批材料
  在原精简了省级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业务情况证明、验资证明、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从2018年11月10日起不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和“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由省财政厅通过“湖南协同监管平台”在线获取核验,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
  (四)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1、公开执业许可指南和流程图。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服务指南》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明确受理条件、批准程序、办理标准等,在“湖南财政厅”官网上全面公开,并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公示,做到要素齐全、内容详尽、通俗易懂、公开便民,实现了政务服务的公开透明以及可追溯、可核查,提升服务实效。
  2、公示审批程序和办理进度。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申请后,对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不予受理,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发布《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执业许可条件要求的,受理后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发布《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予以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省财政厅进行初审、复审和批准等环节。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发放《准予执业许可的批复》和《执业许可证书》,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公告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做出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同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整个办理进度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全过程公开。
  (五)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
  加强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利用“湖南协同监管平台”和“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发布、共享信息。省、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等及时发布在“湖南协同监管平台”,省级财政部门在“湖南协同监管平台”接收会计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并在为企业办理完行政许可后,在“湖南协同监管平台”反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办理结果,同时将会计师事务所批文信息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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