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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安徽人社局 关于确定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城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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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441899.html
发文单位: 安徽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人社局 关于确定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城市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3-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人社局
关于确定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城市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3〕64号

  
  
合肥、蚌埠、六安、芜湖、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2012〕1012号)的要求,结合各地工作实际,经研究,确定合肥、蚌埠、六安、芜湖、铜陵等五市为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城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新举措,是减轻群众负担的有效措施,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这项工作2013年内顺利实施。
二、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试点城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注重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统筹协调,又要加强同当地发改委、民政和保险业监管部门及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的协同配合,共同将这项惠民利民的好事办好办实。
三、各地在工作推进中要坚持廉洁从政、公开透明,特别是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里即将下发的《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办法》的要求,按程序办事、阳光操作。
四、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大病保险合同管理,明确中标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经办部门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各地在拟定合同时,可参照《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协议(参考范本)》(见附件)。
五、要加强宣传、正面引导,既要宣传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彰显政策的惠民利民,又要实事求是,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稳妥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各地在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协议
(参考范本)》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2月5日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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