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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安徽人社局 关于开展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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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442408.html
发文单位: 安徽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人社局 关于开展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人社局
关于开展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3﹞11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9号)精神,现就开展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办学3年以上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分别申报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重点高级技工学校和重点技师学院。此通知下发前确定的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不需重新申报。高级技工学校不再申报重点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不再申报重点高级技工学校。
二、 评估标准
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按部颁《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
评估标准》(附件1)、《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附件2)、《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附件3)执行。
三、 工作程序
(一)学校自评。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按照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标准进行自评。
(二)市级初评。学校所在地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校进行初评。
(三)省级评估。省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估。
(四)部级复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校进行复评,并确认。
四、 材料报送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估后,于8月底前将评估细则和专家评估意见一并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pxc@ah.hrss.gov.cn邮箱。
  
附件:1.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2. 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3.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
  
  
  
   2013 年4月25日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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