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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电企业向电信企业提供非直供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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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电企业向电信企业提供非直供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电企业向电信企业提供非直供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电企业向电信企业提供非直供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2月30日
  现就供电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中国移动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电信企业)提供非直供电力产品(即供电企业向总表单位提供并由总表单位根据耗电情况分割给电信企业的电力产品)开具发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总表单位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电信企业。
  二、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人)的,电信企业可凭与总表单位签订的用电协议、电费支付凭证(电信企业支付给总表单位的电费支付凭证)、《总表单位电费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见附件1)、《电信企业非直供电费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按扣除免税项目金额后的电费金额向供电企业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电信企业总机构季度纳税申报时,应将《电信企业非直供电费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分割单》以及《汇总表》以电子数据形式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原件留存备查。
  四、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14]13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14]13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14]13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14]13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总表单位电费分割单
  所属期 : 年 月至 年 月 编号:
总表单位 情况 单位名称 税务登记号(身份证号、组织证号) 用电户号 电量 (千瓦时) 电费金额(元)
分表单位的用电分割 情况 单位名称 税务登记号 电表表号 电量(千瓦时) 电费金额(元) 其中:免税项目金额 电费支付凭证号码
合计
总表单位申明: 我单位已确认上述电量与电费金额为 (单位)所耗用,非我单位耗用,我单位将按规定自行调减相关费用。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总表单位:(公章或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 日期:
  注:
  1、本表由总表单位根据分表单位实际用电情况如实填写,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2、本表由电信企业提供给供电企业作为其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之一。一式三份,总、分表单位、供电企业各一份。
  附件2:电信企业非直供电费汇总表
  所属期: 年 月 编号:
申请开票电信企业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汇总电量 (千瓦时) 汇总电费(元) 其中:免税 项目金额 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电信企业申明: 我单位已确认上述电量与电费金额为本期我单位所发生,实际用电数量、金额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电信企业:(公章或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本表由申请开票的电信企业根据总表单位提供的《分割单》按月分市、县(区)汇总填写。
  2、本表提供给供电企业作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一式二份,供电企业、申请开票电信企业各一份。
  附件3:电信企业非直供电费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汇总表
所属 地市 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电费总表单位名称 耗用电量(千瓦时) 电费金额(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 金额 应抵扣的进项 税额(元)
合 计
注:本表由电信企业总机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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