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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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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湘地税函[2004]42号 |
文件名: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2004]4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4-03-3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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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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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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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4]42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发票专用章 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发票专用章”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因此,你局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发票专用章 和发票领购簿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23号)规定,做好本地区发票专用章 的管理工作,不由市公安部门管理刻制新型编码防伪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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