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问题的批复
ZJSP13—2003—0033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
工作年限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3)60号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谢水华同志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请示》(嵊劳社(2003)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其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限,可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年限进行换算。具体计算办法为:连续从事航道航务工程船船员工种的,每工作1.5年,换算为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1年;累计从事航道航务工程船船员工种的,每工作2年,换算为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1年。
二、按上述办法,如谢永华连续从事航道航务工程船船员9年五个月,可换算为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6.28年。
三、如该同志曾在煤矿从事井下工作4年3个月的,根据浙劳函(2000)38号文件规定,其从事煤矿井下工作年限可同等计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年限。
上述换算后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相加,谢永华同志累计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年限为10.5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