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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安徽人社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促进民生工程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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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441954.html
发文单位: 安徽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人社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促进民生工程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0-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人社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促进民生工程评价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4〕306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扎实推进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全面完成民生工程目标任务,进一步提高民生工程绩效,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的通知》(民生办〔2013〕4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就业促进民生工程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4 年9 月15 日  
  
  
安徽省就业促进民生工程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全面完成民生工程目标任务,进一步提高民生工程绩效,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的通知》(民生办〔2013〕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就业促进民生工程评价的主要目标是:完成年度就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达到培训人数的60%以上。完成年度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任务,岗位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完成年度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特定岗位开发任务,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完成年度就业见习岗位开发任务,组织毕业两年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实践锻炼。
第三条 就业促进民生工程评价,通过适当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就业促进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和实施绩效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就业促进民生工程评价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开公正。根据评价内容、指标和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做到公开、公正。
(二)科学合理。评价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确保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实施效果。
(三)绩效优先。评价坚持绩效为主、绩效优先,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更好地发挥民生工程资金促进就业效益。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

第五条 就业促进民生工程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工程实施绩效、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 评价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大类型。
(一)定量指标
1.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技能培训人数完成率和培训合格率、公益性岗位开发完成率、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完成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完成率。
2.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包括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到位率,以及补贴标准执行情况。
3.工程实施绩效。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学员取证率和满意度;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稳定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满后留用率。
(二)定性指标
1.制度建设。主要评价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等配套细则制定情况。
2.基础管理。包括资金直补制度、资金公开公示制度、资金基础台账和资金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三章 评价分值设置和计算

第七条 就业促进民生工程评价分值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定量指标占90%,定性指标占10%(具体见附件)。
第四章 评价程序和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就业促进民生工程评价工作。其中,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由省财政厅负责评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相关要求,负责本市和所辖县(市、区)就业促进民生工程评价工作。
第九条 就业促进工程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自评、审核、评定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自评阶段。当年12月底前,各市、省直管县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对就业促进民生工程相关数据及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统计,完成自评工作,形成本地区自评报告。次年1月上旬,各市、省直管县将自评报告和《安徽省就业促进民生工程评价指标表》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审核阶段。次年1月底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采取书面审核、实地检查或委托评估等方式,完成审核工作。
(三)评定阶段。次年2月底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完成对各市、省直管县就业促进民生工程评分工作,并形成全省就业促进民生工程评价报告。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 评价得分换算成市级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评价办法相关指标得分。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完善制度,不断提高就业促进民生工程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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