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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3—002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学校合格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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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3/art_1442999_8933.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2003—0021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3—002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学校合格评估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学校合格评估的通知
ZJSP13—2003—002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

技工学校合格评估的通知

(浙劳社培〔2003〕227号2003年12月21日)


各市及有关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技工学校建设,促进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发展,决定于2004年对技工学校进行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目的
对技工学校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是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学校管理和实现教学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手段。其目的为:
(一)使技工学校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总结办学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培养更多合格的技能型人才。
(二)推动技工学校深化改革,不断增强竞争意识和主动适应市场需要的能力。
(三)促进学校主管部门积极改善办学条件,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技工学校健康发展。
二、评估范围及标准
凡经省政府以及中央有关部委批准开办的技工学校均属这次评估范围。
合格评估是对所有学校的鉴定性评估,各市以及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以及我厅制订的《浙江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进行。
对已经是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的单位,这次不列入评估范围。
三、评估办法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成立评估工作领
导小组,对照《浙江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细则》,通过自查和评估验收等方法,认真组织好评估工作。
技工学校合格评估工作于2004年7月底结束。评估结束后将评估结果和总结报我厅。
四、有关政策和措施
对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我厅将发给评估合格证书。对教育质量低、办学条件差,专业设置不合理等原因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学校要限期整顿或停办。

技工学校评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浙江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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