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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6—0056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实际名称与文件目录不同如何认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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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4/art_1442999_6809.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2006—0056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6—0056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实际名称与文件目录不同如何认定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实际名称与文件目录不同如何认定问题的批复
ZJSP13—2006—0056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实际名称与文件目录不同如何认定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6187


平湖市劳动保障局:
你市《关于特殊工种实际名称与文件目录不同是否可以认定为特殊工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企业特殊工种的认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符合行业对口的原则,即企业特殊工种必须与原劳动部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称相对应;二是企业特殊工种必须符合规定的劳动条件,当劳动条件因生产设备工艺和生产环境发生变化,不具备特殊工种条件的,不再作为特殊工种岗位执行。你市造漆厂“炼油工”如符合行业对口原则,其生产性质、劳动条件又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我们意见,应将造漆厂“炼油工”列入特殊工种。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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