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ZJSP13—2004—0017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266号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嵊劳社险〔2004〕1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参保人员养老金计算发放标准问题。根据民政部印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民办发〔1994〕22号)规定,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60周岁)时,月领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0.008631526的标准发放。目前应仍按此标准执行。按当时银行利率测算并宣传的计息标准,是参保人员当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期计息标准(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期实行分段计息),而不是养老金计发标准。请你们继续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
二、关于参保人员可否退保的问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出保险的问题,民政部民办函〔1994〕39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请你们遵照执行。你们反映的实际情况,可考虑以下办法予以妥善处理:一是对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衔接,或办理退保手续;二是对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月领养老金极少的,经本人同意,可采取一次性兑付的办法处理。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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