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要求界定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批复
ZJSP13—2004—006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要求 界定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237号
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界定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关系的请示》(新劳社字[2004]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工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具备如下特征: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获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你局反映的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不具备以上条件,不属劳动关系。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