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65
  • Tax100会员 33584
查看: 568|回复: 0

[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4—006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要求界定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9 10: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4/art_1442999_8985.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2004—0061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4—006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要求界定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要求界定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批复
ZJSP13—2004—006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要求 界定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237



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界定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关系的请示》(新劳社字[2004]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工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具备如下特征: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获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你局反映的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不具备以上条件,不属劳动关系。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