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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财[2014]2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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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财[2014]2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财[2014]2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5-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财[2014]2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财[2014]25号
  全文有效
  2014-5-6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上海市税务系统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规范本单位培训费管理。
  二、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干部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司局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科级以下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各单位原制定的培训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人事教育处、财务管理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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