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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安徽人社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示范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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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442428.html
发文单位: 安徽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人社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示范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10-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人社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示范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9〕1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工商联: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7号)要求,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示范企业”活动。现将《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示范企业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
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示范企业评价办法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9月30日






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示范

园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

(村)、示范企业评价办法


为加强劳动关系源头治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评价标准,更好地发挥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的引领作用,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申报条件
创建单位根据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评价标准(详见附表)进行自评,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即可申报。
二、评价工作流程
市级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可参照本评价办法组织实施,也可另行制定评价办法。
(一)申报。
每周期第一年度的5-6月份,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上两年度工作自评报告、自评分值等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1.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实际经营住所所在地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2.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工业园区、社区(村)、乡镇(街道)向所在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工业园区向所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3.各县(市、区)申报示范单位的,应以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名义自荐,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初审。
1.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其上两年度内的有关情况。需要实地核实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2.初审、核查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职工或社会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重新核实;公示或重新核实无异议的,以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名义出具综合推荐意见,上报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三)复审。
1.各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通过书面审查、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推荐单位进行复审,确定候选单位并对外进行公示。
2.职工或社会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重新核实;公示或重新核实无异议的,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名义出具综合推荐意见,上报至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四)认定。
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进行书面审查和信息比对,如有需要,也可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实地核查等形式进行审核。经审核,评价分数80分(含)以上的,对外进行公示。职工或社会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重新核实;公示或重新核实无异议的,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名义,确认为“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
三、认定周期
省级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原则上每五年确认一次。市级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原则上每两至三年确认一次。
四、监督管理
(一)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全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的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全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本辖区内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推荐参评国家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应在被确认为省级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中产生。推荐参评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应当在被确认为市级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中产生。企业负责人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应以“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作为条件之一。被确认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的企业优先纳入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
(三)示范单位出现评价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之一,或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认定的,由授予单位撤销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附件:1.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评价标准
2.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园区评价标准
3.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乡镇(街道)评价标准
4.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社区(村)评价标准
5.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评价标准
6.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业申报表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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