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把高级技师列入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范围问题的批复
ZJSP13—2004—0033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把高级技师列入适当提高
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范围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1号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把高级技师列入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范围的请示》(衢市人劳社[2003]1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劳社部发[1999]31号和浙劳人培[1988]84号文件精神,同意对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中,1965年底前参加工作,退休前获得高级技师的人员,参照浙劳社老[2002]168号有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增加养老金的办法,适当增加养老金。退休高级技师适当增加养老金,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退休高级技师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养老金后,其他政治、生活待遇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