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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5—0032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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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4/art_1442999_9185.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2005—0032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5—0032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的通知
ZJSP13—2005—0032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的通知


浙劳社培〔200528


有关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高等院校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积极探索符合高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要求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3号)、《关于在百所职业院校推进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级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19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部分高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浙江省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积极探索符合高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大力推行“双证书”制度;以就业为导向,促进高校专业设置与国家职业标准的衔接,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二、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省劳动保障厅的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省鉴定中心做好职业资格与专业设置的对接服务,指导试点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负责试点高校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工作,办理鉴定合格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试点工作

1.试点专业设定

由高校提出申报试点,并选择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的主体专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暂不列入试点),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制定试点实施细则;确立专门机构,负责本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

2.鉴定方式

试点院校要将职业资格培训与学历教育有机地融合,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与教学课程考试的衔接。毕业生在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可以采用课程认证方式,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同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不纳入试点范围。

3.鉴定等级与申报条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试点专业,其毕业生可申请参加中级职业技能鉴定;部分高校中以高级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入校前已经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以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

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可直接申报计算机类职业的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

4.命题管理

省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操作技能考核试题的命题工作。凡已建立国家或省级题库的职业,将从国家或省级题库抽取试题,国家题库中部分与高校专业设置内容不适应的可作适当调整;尚未建立国家或省级题库的职业,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由试点高校组织专家命题,省鉴定中心组织行业、高校的专家对试题进行审定后实施。

5.考评人员

考评人员由省鉴定中心统一派遣,组成考评小组,负责考评工作。其中校外考评员应占考评小组人数的2/3,任课教师实行回避制度。

6.报名要求

各试点院校应针对试点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最后一学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相应的操作技能考核鉴定,于鉴定前1个月将考生名单报省鉴定中心。报名录入和考务安排要求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需申报的高校于3月10日前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试点,提交试点专业的教学计划。

2.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各试点高校制定实施细则,于3月中旬前报省鉴定中心审核,

3.完成对高校实施细则和试点专业教学计划的审核,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试点院校主体专业及对应职业(工种)。

4.省鉴定中心做好试点专业的命题工作,制定高校鉴定试点考务技术规程,组织考评人员培训。

(二)实施阶段

自2005年4月份开始受理部分符合条件的试点院校毕业生鉴定工作,年底全面开展试点专业鉴定工作。鉴定工作收费标准按浙价费〔2002〕23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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