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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安徽人社局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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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449669.html
发文单位: 安徽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人社局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人社局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0〕1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人社厅发〔2019〕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各地要提高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牢守住就业补助资金这个“民生资金”底线,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内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皖人社秘〔2018〕291)、《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2018〕1026号)抓好落实。同时,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严格监管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就业政策落实,确保资金规范运行。

二、健全资金防控机制。各地要严格项目支出,不得自行增加、扩大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推行网上办理,加强部门协查,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分权制衡机制。要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监管措施、内控机制,增强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防范化解资金风险。要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三、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各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采取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等方式,对辖区实施监管核查。对监管、核查、评价等过程中发现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责令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人社、财政部门要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四、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各地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积极使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合理消化资金结余,为稳定和扩大就业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通过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材料等手段,采用信息化渠道,为服务对象便利化落实就业政策,特别是要落实好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就业奖励、创业成功补贴等重要政策,促进资金支出,发挥资金效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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