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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我企业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的一般纳税人,疫情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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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0/5/29/art_5867_947.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我企业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的一般纳税人,疫情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发文日期: 2020-05-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我企业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的一般纳税人,疫情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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