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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产] 北京、海南:建安单位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分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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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9 09: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建安总承包单位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请问在北京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抵扣从分包单位取得的发票?北京对“实际经营收入”的定义是什么?

12366北京中心(2020-06-30)答复: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
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工程队、施工队等,下同),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你们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抵扣从分包单位取得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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