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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购物不忘学习!预付卡业务该如何开票和纳税,往这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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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6: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上海税务
标题: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95QByP-hdzg_ra3GaDPCWw
作者:
发布时间: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31 09:16 编辑

                                                                                  【收藏】购物不忘学习!预付卡业务该如何开票和纳税,往这儿看!
上海税务


为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需求,不断促进消费提质扩容,上海推出了全新的大规模消费节庆活动“五五购物节”,时间贯穿二季度劳动节、儿童节、端午节等多个重点节日。当消费者使用预付卡在“五五购物节”买买买时,商家该如何为消费者开票,又如何纳税呢?

今天申税小微就为您总结一下预付卡在销售(充值)、消费各个环节该如何开票纳税。快来一起学习下吧~


预付卡,通俗来说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既包含常用的健身卡等只能在发卡企业内部使用的单用途预付卡,也包括各类购物卡等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或者接受预付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故此时售卡方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如果售卡方(支付机构)与销售方不是同一方的情况下,售卡方(支付机构)在持卡人实际持卡消费后,要将卡片销售时收取的货款转给销售方;此时,销售方收到售卡方(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应向售卡方(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付卡业务各环节缴税和开票情况总结如下:

预付卡
发卡时/充值时
实际消费时
资金结算时
是否缴税
无需缴税
需要缴税
无需缴税
开票情形
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开具发票
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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