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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原适用税率发票:须办理临时权限,24小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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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6: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湖北税务
标题: 自开原适用税率发票:须办理临时权限,24小时完成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1iAtflnqOm7CjNxwE7-BdA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9-29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10 14:58 编辑

自开原适用税率发票:须办理临时权限,24小时完成

1.jpg

  为确保纳税人按规定正确开具发票,准确适用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权限进行了规范。

  《公告》规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长这样

2.jpg

  《公告》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此,《公告》配套解读进一步明确: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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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7-10 17:17: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资讯】纳税信用等级有大用处!不要与这些福利擦肩而过~

自开原适用税率发票:须办理临时权限,24小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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