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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典”说法】人格权编有什么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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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8 14: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六安税务
标题: 【谈“典”说法】人格权编有什么重要意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kxMjcxMw==&mid=2649846980&idx=5&sn=c038307606ff193d34039334a78fa97f&chksm=8870fba2bf0772b4b567790b130cc46596a1269c15ec68dcd338ebe9d7f44f23ba38b350188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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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5 16:54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法条最多、篇幅最长的一部法律,它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下面笔者将继续为大家解读民法典热点问题。

本期围绕人格权、隐私权等
民法典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创造性地开创了人格权编


相比较于众多国外的民法典,人格权编可谓是我国民法典中的最大亮点,也是最为显著的立法创新。
我国民法典在借鉴大陆法系法典体系的同时推陈出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改变了既往法律较为零散的规定,不仅将人格权进行了系统化的整合,也将人格权提升到与物权平齐的高度,对于落实宪法人格尊严的规定,保障公民民事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人格权编在整合既往法律规定的同时,还结合社会热点和关切,完善了众多法律规定。
如以往法律规定中,侵犯肖像权,需要以“营利为目的”,而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规定,其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相较于以往法律规定,增加了“丑化”、“污损”他人肖像的规定,并结合社会热议的“深度伪造”、“AI换脸”等问题,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权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


  

李佳琦注册声音商标,曾是网络讨论的热点话题,声音在品牌传播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普通大众的关心。对此,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立法上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全面保护我们每个人的权利。
为百姓筑起隐私保护的防火墙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每个人似乎都没有了秘密,从常见的骚扰电话、垃圾邮件短信到近几年出现的针孔偷拍、无人机跟踪拍摄、应用程序违规采集信息等问题,不断地扰乱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如何保护我们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是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往法律规定中,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且违法成本低,这使得侵权人钻法律漏洞,为一己私利而“铤而走险”。民法典更加重视对每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重新界定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定义。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在这两个权利发生冲突时,约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的实施,加大对侵害个人信息的“事先预防”,将进一步引导企业规范个人信息收集程序,从源头治理信息泄露,保护我们每个人的权益。


本期解读嘉宾


来源:安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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